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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管理制度

2018年03月01日 10:53:53 访问量:100 作者:曾秋珑

涟源市金石镇中心小学

2018年上学期财务管理制度

1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。

2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,按规定范围支付、使用现金,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,不得任意挪用和“白条”抵充库存现金,现金随手跟人,丢失自己赔偿。

3、严格审核收付凭证,办理现金结算业务,对接受的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复核无误,并有经办人、证明人和校长签字后才能结算,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。

4、做好财务分析工作,定期向校长汇报财务状况,包括支出与收入,当好校领导的参谋。

5、购买公用物品或因公出差预领经费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才能领取,并在购物或出差回来一周内结消预付款。

6、保管好原始凭据及现金,整理保管好会计资料和档案。

7、严禁私设“小金库”,一经发现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。

8、严格按三局文件收费,不得挪用公款,不得座支。

10、保守财务机密,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学校财务收支状况。

 

现金管理制度

现金管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,忠于职守,工作认真细心,不出差错,态度热忱。

1、每天做一次现金日记帐,做到准确无误,及时向学校报告现金使用情况,便于学校掌握及统筹安排。

2、现金日记帐与现金必须相符,随时接受会计及学校的检查。

3、现金数额超过100元以上必须存入银行,现金管理人员不得让大额现金停留自己家里,出现差错自己赔偿。

4、现金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挪用公款,不得私自给他人借款,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同意签字后才能借款,否则,视为挪用公款。

5、现金管理人员在收取各项费用时,必须向交款人开好统一收据,收据用完后存档、备查。

6、不准擅自租借银行帐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,不得签发空头支票。

7、现金管理人员要提高防范意识,加强对现金的管理,领取或使用5000元以上大额资金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办理。

校产管理制度

学校财产是保障学校教育、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资基础。管好、用好学校财产(以下简称校产),是每个师生的职责、权利和义务,延长使用年限,提高校产使用效率,确保其正常运行,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,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。为克服财务管理中重金轻物的思想,切实加强校产管理,确保校产安全,特制订本制度。

第一章  校产涵盖的范围

1、教室设施设备。2、专用室(含理化生实验室、操作室、准备室、保管室及图书阅览室)。3、办公室。4、食堂(含餐厅)。5、男女学生宿舍及教职工寝室设施设备。6、田径场地(含篮球场、器械场)。7、物品(器具)储藏(保管)室。8、微机电教室。9、其他公共区域:阶梯教室、校门、围墙、水泵房、配电房、学校小卖部、楼梯、廊道、卫生间、照明及消防设备、卫生设施、草坪、花坛及广场、宣传长廊等。

第二章  组织、管理

1、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,由总务处具体负责、总管学校财产。2、各类设备、校产按分块、分线管理原则,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。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;各教师办公室及年级教学区域涉及的公共场所(如楼梯、廊道、卫生间、合班教室)财产负责人为各教研组长;班级财产负责人为班主任。阶梯教室、接待室财产负责人为校长助理;实验室、图书阅览室、计算机电教室财产负责人为教务处主任;音、体、美财产(含运动场)负责人为艺体卫处主任;食堂(含餐厅)、财物保管室财产负责人为总务主任;学生寝室财产负责人为政教主任及各相关班级班主任;校门、广场财产负责人为政教主任、安全办主任。3、总务处协助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学校固定资产帐并立卡建档,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明细帐,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,所有固定资本和大宗物品(图书、仪器、课桌椅、学生用床、计算机、电教设备等)都必须登记造册,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,总务处代表学校与相关财产负责人签订有关协议,落实具体管理及赔偿责任。4、学校经常地对师生进行“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”的道德教育,努力引导养成爱护公物光荣,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。

第三章  购物与领用制度

1、学校添置财产,须先经校长同意,必要时经行政会确定,由总务处及相关处室负责组织采购,购买500元以上物品,至少须有两人以上一同前往采购。凡订购5000元以上的物品,特殊情况下需先向政府采购办申报,办理了采购手续后,方能由工会代表、教师代表、总务处领导或学校相关处室领导至少三人以上参加才能进行采购;非特殊情况,申报政府采购办,在县纪委的监督下由政府采购办组织采购。2、物品采购中要坚持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,要认真进行市场调查,坚持货比三家,购买质优价廉的物品。有些专业性较强的教学用品和教学设备,需由使用部门和总务处派人一道采购,使用部门要负责物品的质量。严禁购进假冒伪劣产品。3、采购的物品应交保管员验收、登记。保管员对所购物品的质量、数量验收无误后,方能在发票上签字,经办人才能按程序报销费用。4、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、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,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《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》入帐后方可使用。5、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须填写《领物登记卡》,写清数量、用途并签字,严格手续,明确责任。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,也力求勤俭节约,减少浪费。

第四章  使用、借用和检查制度

1、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,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。2、班级和学生寝室使用财产,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。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订责任书,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,发现损坏应及时登记,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,并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。3、教职工寝室公共财产由其教师本人负责,总务处一般一学年检查登记一次。总务处除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,有权利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抽查,了解校产使用和维护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,发现损坏,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。5、校长室要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审验,报帐帐帐相符。6、校产一般不借出。如确实需要的,应由借物单位或个人出具借条,说明财产品名、数量、归还时间等内容,并经校长签字批准、总务处备案后方可借出。本校教职工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校产的,应由教职工本人出具借条,说明财产品名、数量、归还时间等内容,并经总务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。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,归还时由校产保管员严格验收,如有遗失或损坏,按赔偿制度处理。教学仪器既是专用设备又是常用设备,原则上不予出借。

第五章  赔偿制度

1、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,由总务处逐级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。2、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,在总务处的组织下,由年级组长督促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。3、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,由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,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总务处并索赔。4、实验室、图书阅览室、微机电教室、胶印室财产的损坏或损失,在教务处的组织下,由具体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情况书面形式告知总务处,追究借用人或最近一次借用处室、年级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。5、教学楼楼梯、廊道、合班教室、公共卫生间设施设备被损坏或损失的,由相应年级组长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,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。6、阶梯教室、接待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的,由校长助理查实情况,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。7、音、体、美财产(含运动场)损坏或损失的,由体卫艺处主任查实情况,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。8、食堂(含餐厅)、配电房、财物保管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的,由总务处主任查实情况,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。9、学生寝室及楼梯、廊道的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,由政教处主任、安全办主任查实情况,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。10、校门、广场财产损坏或损失的,由总务处主任查实情况,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。11、坏或损失的财产,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责任,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。12、抱损财产修复后,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添上明确回复意见,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,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。13、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,如有缺失窃,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。14、学校严格执行“谁损坏,谁赔偿”的原则、“无意损坏,照价赔偿”的原则、“有意损坏、从重赔偿”的原则。15、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,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,贬值校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。16、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,无意损坏的,按原价的一至三倍进行赔偿;有意损坏的,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。17、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,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,按修理价的二至三倍赔偿。18、班级财产、寝室财产损坏,坚持“先赔偿后修理”的原则。19、赔偿途径:(1)、由相关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处告知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。(2)、由总务处核实财产损坏或损失程度,核定赔偿金额,并出具赔偿通知单。(3)、由财产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总务处出纳室缴纳赔偿金。(4)、教职工损坏财产的,根据总务处核定的赔偿金额,由责任人直接向学校出纳室缴纳或在考核工资、质量奖中直接扣除。(5)、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,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。(6)、教职工调离学校,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(含图书、教参、耐用教学用具及寝室、办公室钥匙等),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室,总务处报帐员室方可出具“工资介绍信”,损坏或损失的校产必须按规定赔偿。

第六章  报废制度

1、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,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,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,低质财产或零星校产应由总务处鉴定,经校长批准填制《报废单》后,由会计核算中心调整固定资产帐。

2、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同时报请教育局批准。

第七章  附则

1、本制度所提校产,主要指固定资产,即在多次使用过程中并不改变它自身的实物形态者,不包括高(低)价易耗品、文具纸张、一般低价办公用品、化学药品、低档塑料制品用具、卫生用具、报纸等。

2、在执行本制度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,总务处将呈报校长室予以公开表扬,并给予一定的物资或资金奖励。

3、本制度从200711日起施行,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抵触时,则执行上级规定。

 

票据管理制度

一、单位使用的票据,应指定专人向县财政局、教育核算管理中心购领。

二、各类票据应有会计负责保管、发放、缴验和结报工作,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,严格保管、领用和核销手续,定期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、财政部门。

三、单位对各类票据要严格分清使用范围,不得混用;不准自行购买、自制;不准转让、代开;不准代替发票使用。

四、票据必须顺号使用。收据联应加盖单位使用的“财务专用章”和收款人的私章。票据使用时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,票据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,不得涂改,填错票据应加盖“作废”章,保存其各联备查。

五、票据缴验结报时要审核收费资金是否足额解入银行帐户,是否规范使用票据,是否按规定标准收费,作废票据各联是否齐全。

六、单位如发生机构变更或管理票据的经办人员调动时,必须办理移交手续,将票据登记簿及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填写移交清册,并保存备查。

七、年度终了,应当将当年使用的各种票据存根收缴销号,交会计归档,各类票据不能跨年度使用。

八、使用后的票据,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,定期归档保管。票据的销毁按照保管年限根据有关档案销毁规定执行。

 

金石镇中心小学

水电管理办法

(试行)

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,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,保障教学、科研、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,降低水电能源消耗和办学成本,创建节约型学校,特制定本规定。

1、总务处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,负责学校水电的供应,供水供电设施的使用、检查、维修维护及水电费的收取等工作。

2、校属各部门、科室的行政负责人即为本部门、科室的用水用电管理的总负责人,对本部门、科室的用水用电、节水节电及安全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,负责本部门、科室、年级师生员工节水节电、安全用水用电的教育和监督。要教育师生员工,做到人走灯灭、风扇停、水关、机器关,坚决杜绝常流水、常明灯、微机和饮水机昼夜不关等现象。

3、根据天气和季节变化,新老区教学楼灯由总务处负责开、关总闸,教室内灯具由班主任负责开、关,新区路灯及楼道灯由门卫负责开、关,老区路灯及教学楼、综合楼楼道灯总务处负责开、关,学生公寓室内外灯由寝管员开、关,食堂、小卖部电源经营人员负责开、关,其他各公共场所的照明由相应使用人负责开关。

4、学校办公、教学设施和学生宿舍只允许插接用于办公、教学、一般照明用的电器,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,凡使用电炉子及电加热器等大功率电器(学校已安装的空调除外)从事烧水,煮饭,取暖及其它非工作项目的人员,除没收所用电器之外,每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。私拉乱接电线者,一经发现除责令拆除外,每次给予100150元的罚款。有意损坏配电箱、电表、用电开关、应急灯、应急标志及其他用电设施的,除照价赔偿外,给予100300元的罚款。

5学校的照明、音响等设备在使用前15分钟内开启;使用结束后应立即关闭所有用电设备。空调限时使用,使用时间由学校通知,其他时间严禁使用,如不按规定使用,处罚责任人50/次,如无法确认相关责任人,由同一办公室人员共同承担。各会议室、合班教室、接待室、办公室等集体场所内的饮水机、微机、电视机等用电设备在每天下班后(含中午休息时间)和节假日期间应当关闭,如不按规定使用,处罚责任人50/次,如无法确认相关责任人,由相关人员共同承担。

6、各班用电设施的使用管理由相应班级班主任负责,坚决杜绝白天开灯(特殊天气除外)、无人开灯,学生人数较少时应减少开灯支数,微机、投影仪是教师教学用仪器,严禁学生使用,禁止学生课间收看电视节目,饮水机非正常上课期间必须关闭,禁止使用其他任何电器。如不按规定使用,除日光灯按每只每次10元处罚外,其余每项每次处罚50元,同时按处罚总金额的10%处罚相应年级所有负责人。

7教室、功能室不按规定开关灯,每次处罚1050元。

8、公寓式学生寝室用水标准:春、冬季节1.5/.生,夏、秋2/.生。总务处每月查一次,超出用水标准按水厂水价另行收费(由寝管员收齐后交总务处)。

9水电工必须加强对供水供电设施的管理,各管理负责人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,出现故障要及时通知水电工维修,以确保水电正常供应,杜绝水电浪费现象。

10、教职工寝室单独安装水、电表,每月查验1次水、电表,逐月收取水电费(寒、暑假例外)。计量表的安装、移动、更换、校验、拆除、加封、均由学校总务处办理,否则一经发现偷水偷电处以200元以上罚款。

11、凡在学校公共线路上私自接线用水、电或超水电表用水、电;改变总务处计量装置的接线;伪造或启封表计封印以及采取其它方法致使水电表计量不准;现有用户,私自增加用电容量,均属窃电行为;总务处管理人员一经发现除当场予以停电外并按追补水电费20倍处罚金,如窃电起迄日期无法查明时,至少按6个月(每日按24小时计)计算。用户违章用电造成学校设备损坏时,负责赔偿和修复,表前公用部分维修、扩容由学校负担,表内维修由各用户负担。

2018.03

编辑:曾介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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